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受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應與要約邀請相區(qū)別。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第15條的規(guī)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建議中含有“僅供參考”、“以我方最后確認為準”等字樣的,為要約邀請。
要約的法律效力: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也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失效: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約人均不受其約束。有下列情形時,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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