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合同法(12)
56.關于擔保人
■保證的擔保人只能是第三人
■抵押和質押的擔保人是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留置和定金的擔保人只能是債務人
57.保證
■保證的范圍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如對保證的范圍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下列單位不可作保證人
☆國家機關,但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的除外
☆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與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除外
■保證方式(兩種方式)
☆一般保證
☆連帶保證(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也采用)
■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類似于訴訟時效的概念)
☆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未要求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內的合同變更
☆債權人轉讓債權,保證人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8.抵押
■抵押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可作抵押物的財產
☆所擁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著物
☆所擁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它財產
☆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
☆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土地使用權
☆其它
■禁止抵押的財產
☆土地所有權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財產
■抵押物的注意事項
☆地隨房走
☆房隨地走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只能地隨房走
59.抵押合同的生效(兩種類型)
■抵押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動產等特定財產)
☆土地使用權(無地上物),土地管理部門
☆房+地:建委或房管局
☆林木: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航空器、船舶、車輛: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工商部門
■抵押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除以上財產之外的其它財產)
☆可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如辦理登記,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同一財產設定多重抵押的處理方法:
☆抵押合同均登記生效的,按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未登記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按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物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60.質權的種類(兩種)
■動產質押
■權利質押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合同自向證券登記機構登記之日起生效
☆可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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