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數字考點總結:第八章解決工程糾紛的法律制度二
第八章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法律制度
★★10.訴訟執(zhí)行中,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zhí)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zhí)行。
★11.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應于5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12.仲裁裁決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為兩年。
★13.人民調解委員會由3-9人組成,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
★★14.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凍結存款、匯款30日內應該做出處理決定或解除凍結決定??裳娱L,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15.行政強制執(zhí)行,金錢給付義務的,逾期不執(zhí)行,可以加處罰款或滯納金。實施后超過30日的,經催告仍不履行,具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zhí)行。
★16.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程序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人民法院應在5日內受理。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執(zhí)行裁決。
★17.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18.行政復議的受理,復議機關在5日內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19.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20.行政訴訟中起訴的時間規(guī)定
情況 | 規(guī)定 |
對行政復議不服起訴訟的 | 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行政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可以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
直接起訴的 | 一般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訟 |
★21.對于上訴期,判決是收到判決書起15日;裁定是收到裁定書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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