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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01 1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濟建管字[2002]78號
第一條 為了培養(yǎng)和建立一只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的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隊伍,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根據(jù)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代表人。
第三條 在本市轄區(qū)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所有建筑施工企業(yè)(包括部、省屬駐濟和外地進濟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yè),下同)和項目經理均須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市建筑管理局負責本市轄區(qū)內項目經理資質的統(tǒng)一管理工作。
區(qū)、縣(市)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qū)內項目經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項目經理資質分為一、二、三級。
第六條 項目經理資質的申報,實行分級管理,區(qū)、縣(市)屬企業(yè)應當先向該企業(yè)注冊所在地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當?shù)亟ㄔO(筑)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向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市屬企業(yè)直接向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部、省屬企業(yè)的項目經理,經部、省主管部門審批獲得項目經理資質后,企業(yè)注冊所在地在本市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企業(yè)項目經理應當向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外地進濟施工企業(yè)的項目經理,應當在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能組織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活動。外省、市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在濟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配合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外地進濟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的備案工作。
第七條 項目經理資質申請條件:
一級項目經理:從事施工管理工作八年以上,擔任過一個一級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或兩個二級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的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主要負責人,并已取得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者。
二級項目經理:從事施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擔任過兩個二級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并已取得國家認可的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者。
三級項目經理:從事施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擔任過兩個工程項目、其中至少一個為三級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主要負責人,并已取得國家認可的技術員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者。
上款所稱一、二、三級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標準,按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從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項目經理,必須參加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的培訓。項目經理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發(fā)給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
第九條 取得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書,并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項目經理資質申請條件的,由本人申請,企業(yè)推薦,參加相應級別的項目經理資質評審。
第十條 申請項目經理資質應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專業(yè)技術職稱證件(原件、復印件);
(二)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原件、復印件);
。ㄈ╉椖拷浝碣Y質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從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簡歷、主要業(yè)績以及有關法定機構對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情況的評價)資質申請表應加蓋企業(yè)及法定代表人印鑒;
。ㄋ模┐砉こ淌┕合同(原件);
(五)代表工程竣工備案表(原件、復印件);
。┬枰鼍叩钠渌嘘P證件、資料。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申請資質升級應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專業(yè)技術職稱證件(原件、復印件);
(二)項目經理資質升級申請表;
。ㄈ╉椖拷浝碣Y質證(原件、復印件);
。ㄋ模╉椖拷浝砟甓葟筒楸恚
。ㄎ澹┐砣斯こ淌┕ず贤ㄔ
(六)代表工程竣工備案表(原件、復印件);
。ㄆ撸┬枰鼍叩钠渌C件、資料。
第十二條 市項目經理資質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市項目經理的資質評審工作。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建筑管理局工程管理處。
市項目經理資質評審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由行政領導和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 項目經理資質經市項目經理評審委員會初評后,報省項目經理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合格發(fā)給相應等級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其中一級項目經理須報建設部核準。
第十四條 外地進濟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備案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獾剡M濟建筑業(yè)企業(yè)備案證(原件、復印件);
(二)工程中標通知書(原件、復印件);
。ㄈ┕こ淌┕ず贤ㄔ;
。ㄋ模╉椖拷浝碣Y質證書、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ㄎ澹┻M濟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委托書(原件、復印件);
第十五條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要求的外地進濟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發(fā)給〈〈外地進濟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備案證〉〉。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承建工程項目必須具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其承建的工程項目規(guī)模應符合相應的項目經理資質。各級項目經理承擔工程項目的范圍是:一級項目經理可承擔特級資質及以下建筑施工企業(yè)承包范圍內的工程項目管理;二級項目經理可承擔二級資質及以下建筑施工企業(yè)承包范圍內的工程項目管理;三級項目經理可承擔三級資質建筑施工企業(yè)承包范圍內的工程項目管理。不得越級承擔工程項目。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原則上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特殊情況時允許一、二級項目經理同時承擔兩個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施工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tǒng),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在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授權范圍內,行使以下管理權利:
。ㄒ唬┙M織項目管理班子;
。ǘ┮云髽I(yè)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處理與所承擔的工程項目有關的外部關系,受委托簽署有關合同;
(三)指揮工程項目建設的生產經營活動,調配并管理進入工程項目的人力、資金、物資、機械設備等生產要素;
。ㄋ模┻x擇施工作業(yè)隊伍;
。ㄎ澹┻M行合理的經濟分配;
(六)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權利。
第十九條 已取得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各企業(yè)應給予其響應的企業(yè)管理人員待遇,并實行項目崗位工資和獎勵制度。具體辦法由企業(yè)自行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各級建設(筑)主管部門和建筑施工企業(yè)應加強對項目經理的管理和培養(yǎng)工作,并將建設單位(或建設監(jiān)理單位、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對項目經理完成工程建設情況的評價及其工作業(yè)績記錄在案,作為其晉職和專業(yè)技術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理在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過程中應接受企業(yè)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的工作檢查、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yè)在投標承包工程時應同時報出承擔工程施工管理的項目經理資質情況,接受招標單位和招標監(jiān)督部門的審查。
第二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yè)工程中標后,企業(yè)派出的項目經理應與中標通知書確認的項目經理相符。
第二十四條 承擔工程建設施工管理的項目經理應相對固定,未經許可不得更換。特殊情況時建設單位同意,可更換相同資質等級的項目經理,并及時到招標、質量、安全等監(jiān)督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否則,建設單位有權拒絕由未經同意的項目經理組織施工,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工。
第二十五條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每兩年對《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外地進濟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備案證》持有者復查一次。復查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 受檢項目經理按規(guī)定時間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交《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資質復查表》、《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外地進濟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備案證》;
。ǘ 資質管理部門在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后,應對項目經理資質復查做出結論,記錄在《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外地進濟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備案證》的“復查記錄”欄內。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理資質復查的內容,是審查年度內所完成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情況、施工合同履約情況,以及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違法違規(guī)行為。
復查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不在崗三種。
第二十七條 項目經理在審查年度內履行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合同,且未發(fā)生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及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為“合格”。
。ㄒ唬┪慈〉檬┕ぴS可證擅自施工的;
。ǘ⿲⒊邪墓こ剔D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ㄈ﹪乐剡`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標準的;
。ㄋ模┪绰男薪ㄖこ添椖渴┕ず贤;
。ㄎ澹┪窗匆(guī)定參加項目經理繼續(xù)教育的;
。┕こ藤|量不合格或安全評估不合格的;
。ㄆ撸┌l(fā)生過一起以上三級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fā)生過兩起以上四級質量安全事故的;隱瞞或者謊報遲報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xiàn)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ò耍┩獾剡M濟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未經備案,擅自承建工程項目的;
。ň牛┢渌`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項目經理復查“不合格”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shù)陀谠Y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項目 經理在降低資質期間復查仍舊不合格的,吊銷項目經理資質。
外地進濟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復查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得在本市內承建工程項目。
第三十條 項目經理在復查年度內未擔任項目經理崗位職務的,為“不在崗”。
第三十一條 項目經理復查兩次結論為“不在崗”的,需重新申請和評審項目經理資質。
第三十二條 對降低資質等級的項目經理要將原資質證書收回,重新發(fā)放注冊和發(fā)證,并報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被降低資質登記的項目經理,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確認已達到原資質等級標準且在整改期間未發(fā)生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細則重新申請恢復資質等級。
第三十三條 項目 經理遺失《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應在公眾媒體聲明作廢。
第三十四條 項目經理已辦理退休手續(xù)的,其資質證書應予以注銷;項目經理調動工作單位或所在單位變更名稱的,應在變動后一個月內持有關材料到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對于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收回起資質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注冊。
第三十六條 沒有取得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工作或越級擔任項目經理工作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離崗,對起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七條 偽造、涂改、出賣或轉讓《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外地進濟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備案證》、《全國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的,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扣留資質證書、備案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直至取消項目經理資質或吊銷備案備案證書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應當按規(guī)定參加復查而未參加復查以及未參加繼續(xù)教育的項目經理,暫扣其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半年至一年。
第三十九條 被吊銷資質證書的項目經理,三年內不得申請項目經理資質。
外地進濟施工企業(yè)項目經理被吊銷備案證的,三年內不得在本市內承建工程項目。
第四十條 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按照本要求和程序進行工作,不得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濟南市建筑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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