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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4 12: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廢止《哈爾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等5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業(yè)經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010年8月3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0年10月1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三日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廢止下列5部地方性法規(guī):
一、哈爾濱市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
二、哈爾濱市國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jiān)督條例;
三、哈爾濱市生豬飼養(yǎng)屠宰檢疫銷售管理條例;
四、哈爾濱市私營企業(yè)條例;
五、哈爾濱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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