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產法》(新)112條: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計算:
1.一種物質時:q/Q≥1
2.多種危險物質時:
q1/Q1 + q2/Q2 + q3/Q3 +…… qN/QN≥1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
責任編輯:辛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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